写出上述定义之后,我又觉得心虚了。
莫非灰牢完全没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吗?如此断言恐怕有失公正。
在实际征粮的时候,公共利益(合法征收部分)与代理人利益(冗员和超标准用品等)是搅和在一起的。
谁说得清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?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,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。
另外,据我所知,灰牢并不仅仅关押抗粮者,前些年还大量关押过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。
一位河北农村的朋友告诉我,他们那里对付超生游击队的主要办法,就是把潜逃孕妇的公婆或父母抓起来,锁在小黑屋里冻着饿着,同时放出话去,让孕妇拿着流产证明来赎。
我觉得这是株连,不妥,那位朋友反问我有什么妥当办法,我又答不出来。
设身处地替基层干部想想,假如计划生育的完成状况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,几个超生户将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诸东流,我会有什么感觉?真的进入情境了,便觉得“怒从心头起,恶从胆边生”
。
谁不知道计划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?凭什么你们非要多生几个?我发现自己也很愿意设立小黑屋,关押那些有同谋嫌疑的公婆们。
假如这么做不出事,不犯错误,不丢乌纱帽,那我就放开手去抓。
如果县里追问,我就采用拟态策略,说这是计划生育学习班。
我相信县长和我可以达成默契。
同理,办小偷小摸的学习班也有维护公众利益的作用。
用这种办法,我可以更自由灵活地收拾他们,更少受到约束,更有效率。
同样,如果想敲诈勒索,想制造冤案,我会感到身怀利器,当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。
于是就出现一种权衡:对中国社会来说,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贪官污吏更有害,还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击队更有害?假如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法,干部们就难免受到许多约束,至少株连政策是不好再用了。
如此或许可以减少不公和非法侵害,但是难免增加超生人口。
我猜,计划生育法迟迟不能出台,部分原因就在这种权衡之中,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人的价值判断。
话又说回来,即使计划生育法出台了,我相信照样“下有对策”
。
只要计划生育完成指标对干部的升迁有影响,我们广大干部就可以找到株连九族的办法。
不许办公婆学习班了,“收容”
这些被子女遗弃的老人行不行?收容也不许,“双规”
总可以试试吧?让公婆们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讲清楚,他们的儿媳妇躲到什么地方了,这也算违法吗?如果非算不可,你究竟还想不想搞计划生育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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